2008年3月27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送人的小狗想抱回要花500元
律师:事前签协议可预防纠纷
樊卓婧

  送给别人的东西还能要回来吗?家住宁波江北区的刘女士为了要回送给网友的爱犬,付出了500元的代价,她一直想不通此事。

  依依不舍送走小狗
  博美犬“小乖”在刘女士家养了大半年,一直备受主人宠爱。但是今年年初,刘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,长辈们都说家有宠物会对胎儿不利,刘女士只得忍痛割爱,将“小乖”送走。她在某宠物论坛上发了帖子,说要为“小乖”找个新主人。刘女士非常舍不得“小乖”,所以什么要求也没提,只求对方是个爱狗之人,有时间照顾“小乖”,并且同意自己可以常常去看“小乖”。
  很快,有个叫“柳之语”的女网友用QQ和刘女士联系,表示愿意把“小乖”接回家里养。“柳之语”说,自己非常喜欢狗,以前也养过,她再三保证一定会对“小乖”好的。刘女士被她说动了,今年1月底的一个周末,约“柳之语”来到自己家。
  “柳之语”是个20多岁的姑娘,看到“小乖”又是抱又是亲。刘女士被感动了,当天就让她把“小乖”带回了家。

  想要回来遭拒绝
  把“小乖”送走后,刘女士一直非常想念它。于是,她在QQ上和“柳之语”联系,提出挑个周末去看看“小乖”,可是“柳之语”总说自己比较忙抽不出时间。
  本月22日,刘女士按照当初“柳之语”留下的地址,找到了她的住处,但只有她父亲在家。刘女士终于见到了自己朝思暮想的“小乖”,可是她没想到,“小乖”竟被养在狭窄阴暗的车库里。
  刘女士告诉记者,她看到“小乖”的时候很震惊。一个多月没见,“小乖”明显瘦了许多,全身脏兮兮的,一只眼睛红红的,一只脚还有了伤口、化着脓,看到原主人时“呜呜”地低声叫着。
  刘女士问“柳之语”父亲,怎么可以把狗养在车库里。老人说:“不就是一条狗嘛!”刘女士气得发抖,马上和“柳之语”联系,说想抱回“小乖”。可是“柳之语”不同意:“你既然把狗送给我,这狗就是我们家的了,哪能说抱走就抱走。”

  花了500元抱回小狗
  无奈之下,刘女士三番五次地去找“柳之语”交涉,但“柳之语”都没在家。
  后来,“柳之语”父母开出了条件,要刘女士留下500元钱,他们好给女儿再买一条狗。刘女士答应了,付了钱抱回“小乖”。
  爱犬是抱回家了,但刘女士一直想不通,她觉得是“柳之语”欺骗了自己的感情,还敲了自己一笔钱。
  近日,记者联系了“柳之语”。她说自己其实是非常喜欢“小乖”的,养在车库是父母的意思,因为老人觉得小狗会弄脏房间。
  她认为,既然刘女士做出了赠与的行为,她就成了小狗的主人,刘女士没有理由白白抱回去,所以父母收钱的行为无可厚非。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律师说法:
    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的刘慧杰律师认为,从法律上来说,“柳之语”的说法没错。像房产之类的大件特殊物品,发生赠与行为需要办理过户手续,手续办完才算真正赠与。而其余普通物品,只要赠与的行为发生,物品的所有权就发生了改变。刘女士既然已将狗送人,从法律上来说这条小狗就算“易主”了,她就没有理由再要求无偿带回小狗。当然,如果两人在赠与行为发生之前有过协议,刘女士又有证据证明“柳之语”违反协议,就有权要回小狗。
  刘律师建议,如果真的心疼自家宠物,在送给别人前最好签订协议,否则想再要回来,就不是件容易的事了。